兒童節及清明節國定假日出勤 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兒童節及清明節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勞工局將持續輔導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記者李嘉祥攝)
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兒童節及清明節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勞工局將持續輔導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記者李嘉祥攝)

▲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兒童節及清明節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勞工局將持續輔導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記者李嘉祥攝)

今年兒童清明連假一共4天,許多人歡喜放假返鄉祭祖或外出遊玩,但有許多勞工仍需照常上工出勤;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提醒雇主,兒童節及清明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王鑫基表示,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四,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於4月5日星期五放假,因此,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工資,若4月4、5日國定假日如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另4月6日為休息日,如有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4月7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指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工資,若4月4日或4月5日有出勤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的出勤工資。如果是在4月6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出勤工資。4月7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李炫昌強調,為使民眾快速了解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勞工局也特別製作兒童節及清明節出勤及工資提醒宣導圖卡,並置於勞工局專屬網頁「臺南呷頭路」臉書,藉由便捷的網路服務擴大宣導,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共創勞資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