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優先修法 凌虐定義明確化

近日來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共識將相關修法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立委趙正宇說,刑法對「凌虐」定義不清,可參考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不論採何種方式、頻率,違反人道行為都屬凌虐。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周陳秀霞等十八人的提案版本則指出,現行法規對於虐童的構成要件,有改正必要。 立法院長蘇嘉全十七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會中達成共識,立法院下會期自二月十五日起開議;協商時各黨團提及如何預防兒虐事件及修法重罰施虐者,也盼下會期將相關法案列為優先法案。 根據行政院版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指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刑度由現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草案中也新增,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認為,目前多位立委甚至法務部提案修法,要將刑法二八六條的刑度提高,但如果不先釐清「凌虐」的定義,即使修成唯一死刑,也會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而無法適用相關法規。 趙正宇表示,依照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刑法第二八六條處罰的凌虐行為或類似行為,態樣包括積極性的毆打、燒烤、綑綁身體,或消極性的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不人道對待」,是構成凌虐與否的關鍵。 趙正宇提案指出,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提出修法版本明訂「凌虐」定義,即只要是將違反人道的行為加諸於人者,不論採何種方式、頻率,都屬於凌虐行為,以確實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健康。 陳怡潔、周陳秀霞等十八人的提案版本則指出,現行刑法第二八六條,對於凌虐幼童的定義必須是長時間且持續性的行為,但根據實務經驗,不少案例是屬多次性施暴,因非長時間且持續性的施暴行為,無法以違反刑法第二八六條論處,顯見現行法規對於虐童的構成要件有改正必要。 陳怡潔等人提案版本指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等二十五人的修法提案說明指出,兒少受虐情事應予以高度重視,現有規範顯然處罰過輕或有處罰漏洞,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 應以處罰行為犯為原則,發生一定結果者為加重要件而處罰之,即有行為即成立犯罪,並不以實際上造成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結果為必要。 重視兒少保護監察院擬設專案小組 【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多位監委主張積極保護兒少,監察院長張博雅裁示,將研議在人權保障委員會下設兒童權利保障專案小組,對兒少保護盡更多心力。監委也主張行政院應設專責機關。 近日兒虐案件頻傳,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多位監委在今天召開的一○七年度工作檢討會議中表示,多起兒虐案件讓人痛心,重視兒少保護相關議題應採取積極作為。 張博雅裁示,請幕僚單位研議於人權保障委員會下設兒童權利保障專案小組對兒少保護盡更多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