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攜外幣、新臺幣、有價證券及黃金 財部:依規誠實申報

財政部呼籲旅客入出境攜帶外幣現鈔、新臺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等,依規定誠實申報。 財政部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生效後,近期有旅客出境攜帶超額現鈔未申報而遭沒入,誤以為出境攜帶超額貨幣現鈔無需申報,特別提醒國人出境及入境如有攜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或新臺幣現鈔或有價證券,記得要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處罰鍰。 該部表示,除了國際機場及港口,機場捷運A1臺北車站亦設有櫃檯受理出境旅客洗錢防制及託運行李相關申報作業,同時設有二臺自動退稅機具(Kiosk),供外籍旅客辦理消費金額新臺幣(含稅)二萬四千元以下之小額退稅,使機場捷運預辦登機整體服務更為便利。 依規定,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現鈔。 三、總價值逾人民幣二萬元現鈔。 四、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且超過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