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3年被控「上班念經」遭記過免職 女提告違法拿回2筆錢

一名女子遭公司以上班念經等違規事由記過免職,提告求償拿回特休未休工資與退休金差額。(示意圖,pexels)
一名女子遭公司以上班念經等違規事由記過免職,提告求償拿回特休未休工資與退休金差額。(示意圖,pexels)

台中市某公司女員工入職3年後,遭公司以未依規定打卡、上班時間念經,以及侵占溢收款項等理由記3大過並免職,女子控公司違法解雇,提告求償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共14萬餘元。法院認定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免職,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判決公司仍須給付女子特休未休工資3萬5,662元,並提繳退休金差額4萬2,005元至女子的勞退專戶。

判決書指出,女子自2019年6月10日入職該公司擔任會計,卻在2022年11月11日遭公司以侵占溢收款項、經常未依規定打卡、未經主管同意私自變換班表、偽簽出勤時間、代同事打卡、私自拿取主管金錢購置飲料及鹽酥雞、上班時間念經、與客人爭吵等事由記3大過,並在2022年11月15日遭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免職。

女子認為遭公司違法解雇,憤而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公司應給付資遣費6萬5,138元、預告工資3萬9,577元,以及特休未休工資3萬5,662元,一共14萬0,377元,另補提繳退休金42萬0,005元。

台中地院日前審理,法官認定公司依上述法條規定解雇女子,而該規定為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因此予以駁回女子請求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至於特休未休工資部分,法官表示《勞基法》第38條所定的特別休假制度,是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與勞雇雙方約定的工時制度無關,雇主不得片面免除勞工特別休假的權利,或因給付年終獎金,即可免除折算特休未休工資的義務,因此依女子入職3年,算出公司應給付特休未休工資4萬0,364元,而女子僅請求公司給付3萬5,662元,實屬有理。

法官另指出,法律強制規定雇主為勞工提繳足額退休,公司原做法已違反規定,因此依女子每月工資計算後,公司應提繳女子自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退休金差額共4萬2,005元至其勞退專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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