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同婚收養子女身分證不註記「養」父母
內政部於昨(31)日部務會報通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同婚繼親收養配偶子女或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時,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方式,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上不加「養」字。
內政部修法同婚收養比照異性 子女身分證免加註「養」父母
現行身分證如何標註?
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身分證上的父母姓名標示,異性配偶的繼親或共同收養子女均不會特別標註「養」字。
但同婚收養者則要求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養父或養母均不省略「養」字。
前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在同婚家庭收養子女相關規範通過時,就指出同性配偶同樣擔心身分登載方式,會對孩子造成的影響與壓力,她更直指,行政機關的做法是差異化的行政措施,讓同婚家庭的孩子遭受到不必要的差別待遇。
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不標註「養」字除了可以避免養子女遭到歧視外,也是尊重收養家庭對「身分告知」的選擇。同志運動團體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曾多次向她表達,現行標註方式對同志家長們帶來的負面影響。
范雲強調,「繼同志共同收養通過,我們再次把應有的權利還給同志家庭。因為不分性向,家長對孩子的愛都一樣。」
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是否要註記「養」字?
除身分證外,1961年內政部便函釋,戶口名簿上所記載的稱謂並非重要項目,為顧及養子女的人格發展與家庭感受,戶口名簿上也無需顯示「養」字與生父母姓名。
同婚收養者則與身分證相同,需記載「養」字。
但戶籍謄本多是供相關機構調查使用,需清楚記載身分關係及法律事實,因此不論異性或同性婚姻,皆會記載生父母與養父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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