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嚴審陸資投資台不動產

針對有關陸資擬來台投資開發休閒渡假不動產,內政部昨(十六)日表示,陸資來台進行投資,首先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過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取得不動產。此類申請案件,內政部均邀集相關部會嚴謹審核,如涉有投機炒作、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均不予許可,不允許陸資進行不動產的投機炒作。 內政部指出,基於國土資源保護利用,凡土地屬於禁止外國人取得或有安全疑慮或相關法規禁止取得者,均禁止陸資取得。又由於兩岸土地制度及土地資源迥異,為避免陸資來台投機炒作不動產,現行許可辦法除已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具黨政軍身分者在台不得取得不動產外,大陸地區人民每人僅能取得一戶供自住用住宅不動產,且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所有權登記完畢三年內不得移轉。 另目前亦有實施總量管制之預防性措施,限制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上限為十三公頃,建物四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