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人口販運法》修法重點
[NOWnews今日新聞]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說明,該修正草案全文共47條,主要為強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犯罪等新型態人口販運態樣,透過接軌國際規範,擴大處罰態樣、加重罰責刑度,以及增加被害人多元安置方式及完備保護服務措施等,以增進人權保障並嚴懲不法。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09年6月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迄今約14年,在此期間,各項打擊人口販運工作成效雖為國際社會所肯定,但是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衛福部等機關共同研商,將全文重新逐一盤點修正,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項核心理念,期使我國人權保障工作,更加精進完備。
內政部說明修法「四大重點」: 一、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尚有落差,考量國際間部分國家,已將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列為勞動剝削的態樣之一,因此修正定義, 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 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二、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又為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另為提供需要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這次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以及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賃房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三、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這次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期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四、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為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強化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力道,讓基本人權能獲更完善周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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