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出境逾2年遭戶籍遷出 持再入境證明可恢復

有媒體報導,指疫情後有13萬人遭除籍。內政部今天說,依戶籍法並無「除籍」制度,出境逾2年遭戶籍遷出,並不是除籍,只要持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就可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媒體指疫情後有13萬人遭除籍。內政部戶政司透過新聞稿表示,媒體報導並非事實,目前戶籍法並無「除籍」制度,且「除籍」一詞恐會使人誤解為喪失國籍或喪失戶籍。

戶政司說,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民眾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遷出國外僅為戶籍管理制度,戶籍遷出並不是除籍,不影響民眾的國籍身分。

戶政司指出,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國外的民眾,如果要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前開護照等資料,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天就可完成遷入登記。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