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戶籍遷出並非除籍 入境就可辦遷入登記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內政部今天說,如果民眾已出境、沒有在國內居住的事實,依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戶籍,但並不是除籍,只要持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就可辦理遷入登記,保障民眾權益。

聯合報今天報導,受疫情影響,海外民眾有家歸不得,依戶籍法規定,超過兩年未入境,戶籍需強制遷出,至少已有近20萬人被除籍。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為正確戶籍資料,依戶籍法規定,民眾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是戶籍管理措施,戶籍遷出並不是除籍,不影響民眾身分。而且,政府防疫措施未限制民眾返台,民眾如果出境逾兩年後回國,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就可辦理遷入登記。

內政部指出,按照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當事人既已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的事實,就應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辦理遷出登記,未來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可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辦理遷入登記。

內政部表示,對於海外民眾戶籍遷出後,恐影響健保、勞保、租稅課徵等權益部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已有因應作為,例如國民年金的老年給付部分,民眾出境戶籍遷出,可向駐外館處申請開立並將經過驗證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到勞動部勞保局審查。

健保方面,內政部說,民眾如果出境未超過4年,返國恢復戶籍後可立即參加健保,不須再等待6個月。行政院也已召開跨部會會議,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就業管權責事項再通盤研議因應作為,保障民眾權益。(編輯:蘇志宗)1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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