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戶籍遷出並非「除籍」 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遷出國外僅為戶籍管理制度,戶籍遷出並非除籍,不會影響國人的身分。(示意圖)   圖: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提供(資料照片)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遷出國外僅為戶籍管理制度,戶籍遷出並非除籍,不會影響國人的身分。(示意圖) 圖: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提供(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有關媒體報導「疫情千日13萬人遭除籍回不了家」,內政部戶政司今(8)天重申,媒體報導並非事實,目前戶籍法並無「除籍」制度,而且「除籍」一詞恐會使人誤解為喪失國籍或喪失戶籍,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遷出國外僅為戶籍管理制度,戶籍遷出並非除籍,不會影響國人的身分。

戶政司指出,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國外的國民,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前開護照等資料,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即可完成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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