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稽查!新北手工饅頭挨罰24萬最重、蔥肉包標示「腸胃微笑」也罰4萬

衛福部食藥署今(4/11)日公布1至2月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稽查結果,從113家抽驗出229件成品,發現7件不合格,其中,被罰最重的是新北市的「品樂坊食品公司」,查獲2包共1.385公斤的紅麴粉過期,有效期限是去年的12月7日,依《食安法》裁罰24萬元。

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在1月至2月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逾有效日期食品及產品標示等,並抽樣成品檢驗防腐劑、甜味劑及食品微生物衛生標準規範的微生物。

據統計,113家中5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累計裁罰18萬元;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1件麻糬檢出防腐劑超出使用限量、5件饅頭包子檢出甜味劑或防腐劑,1件食品微生物複抽驗不合格,累計裁罰16萬元;1家業者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裁罰24萬元;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累計裁罰6萬元。

違規廠商及樣態一覽。食藥署提供
違規廠商及樣態一覽。食藥署提供
違規廠商及樣態一覽。食藥署提供
違規廠商及樣態一覽。食藥署提供
違規廠商及樣態一覽。食藥署提供
違規廠商及樣態一覽。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則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另外,林金富也提醒,販賣食品如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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