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宗市地重劃聲請憲法訴訟 自、公辦重劃辦法無限制、無差別準用實質違憲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全國首宗因市地重劃爭議,今(17)日聲請憲法訴訟!台中市單元二自辦市地重劃案,一審認定富有公司主導重劃會虛增工程款詐取抵費地,依背信等罪判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富有公司及被告等認為本案所適用的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牴觸憲法疑義且直接影響裁判結果,請求二審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判決。
受委任提起憲法訴訟的律師黃明展及律師沈元楷指出:在自辦市地重劃事務中,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一律無限制、無差別準用公辦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這樣子的立法體例,雖然形式有據,實質卻違憲。
法界人士舉例,自辦重劃和公辦重劃準用的法律適用問題,就好像姐弟一家人,只要是沒特別為弟弟買的衣服,都要弟弟穿姊姊的衣服。像這樣不區分二種制度本質不同,卻又無限制、無差別準用,造成法理的根本衝突,以及法律施用上的根本性扭曲。
律師表示,公辦市地重劃是政府以公權力為後盾,以政府資金出資興辦。自辦市地重劃是由地主自行集資或民間投資人出資,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及各地主基於私權契約之協商,完成公共工程建設及土地重新分配;本質是在私法自治架構下,以私權契約完成。因此公辦重劃的爭議是由行政處分裁決、及行政法院審判;然而在自辦重劃爭議,則是由民間自行協商、民事法院審理。二者的法理本質及爭議程序都迴然不同。
聲請憲法訴訟請求狀指出,本案一審判決以公辦市地重劃的標準適用在自辦市地重劃,據此作為認定犯罪既遂之法規基礎;卻完全忽視自辦市地重劃核心內容,明顯與公辦市地重劃本質有別。因此法規上在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規定「自辦重劃辦法未規定者,准用公辦之市地重劃辦法」,實是陷人民與司法機關於違憲法規誤區。同時,自辦重劃抵費地計算基礎,與公辦重劃是以「重劃費用總負擔」直接換算取得相應數額抵費地的情形顯然不同。在單元二自辦重劃,經台中市政府審查核可之自辦市地重劃會章程明定:「本重劃區全數抵費地授權由理事會按本區總開發成本,出售予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之人士。」明定抵費地的應對價並非「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而是重劃投資人所支出的「本區總開發成本」。
但是平均地權條例容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讓人誤解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產生原因與計算基礎和公辦市地重劃,都同樣是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為準。這樣的法律規定造成原審誤認虛增工程費用及拆補費用,將會直接產生等額的虛增抵費地1萬2814坪,直接影響本案背信既遂犯行認定及犯罪所得沒收的數額,判決的法律適用基礎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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