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分鐘被開三罰單 法官打臉警方撤兩罰單

兩分鐘在國道被連開三張罰單,李姓女駕駛認為不符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變換車道或超速,其違規地點距離不到六公里、違規時間相隔不到六分鐘或行駛未達一個路口,不得連續舉發,判決只能罰李姓女駕駛一次違規,其餘兩張罰單都撤銷。

(彭清仁報導)

一名李姓女子去年九月間,開車行經中山高北向93公里處,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以行車記錄器影像提出檢舉,李姓女子被國道警察開出3張各三千元的罰單。李姓女子認為執法人員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的嚇阻作用,以達行政管制目的,但仍需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後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變換車道或超速,其違規地點距離不到六公里、違規時間相隔不到六分鐘或行駛未達一個路口,不得連續舉發。李姓女子三次違規行為違規地點都相距不到六公里、違規時間相隔約一分鐘,且違反者均係同一條項款規定。法官也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意旨,不論民眾檢舉或逕行舉發,均應符合比例原則,故國道警察自不得對李姓女子連續舉發。

而監理機關分次處罰,即屬裁罰過當且不符比例原則,應類推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一次就已足夠,後面的兩張罰單即有違誤,應予撤銷。換言之,李姓女子打行政訴訟省了六千元,只需罰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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