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 四階段監督兩段審查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3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將分四階段向國會、公眾溝通,並需通過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及國安審查兩階段,才能繼續協商及簽署。

其中,對國人關切的國家安全部份,專法也特別在第10條明確定義,只要兩岸協商協議涉及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及其他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事項,都需要經過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行政院上午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共計25條,明定兩岸協議需要經過的監督、審議程序及未通過審議時的程序。

根據這項條例,未來,陸委會將分四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立法明定行政機關在辦理兩岸制度化協商時,應分別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四個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同時,兩岸協商議題應經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再經國安審查確定沒有國安問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監督專法也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以及立法院議事前例,在專法中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

此外,監督專法中也規定辦理兩岸協商,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原則,也規定參與協商的人員應負有的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民國92年修正時,已增訂7個條文,納入國會監督機制。

但陸委會日前指出,考量近期社會大眾對兩岸協議加強監督的要求,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的程序,並強化與國會跟社會各界的溝通,以瞭解協商過程及內容。

行政部門之前已經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SOP流程,並且把這兩套機制進一步法制化,擬定成為兩岸協議的監督專法,來回應各界對監督處理法制化要求。10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