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國賠有轉機 最高法院要釐清新北市府等單位責任
玩色創意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向八仙樂園租場地,於2015年6月舉辦「彩色派對」卻發生塵爆慘案,導致15人死亡、358人重傷、113人普通傷害,其中5位不幸死亡者的父母,向新北市政府等單位請求國賠3,000萬元,原本一、二審均敗訴,最高法院今(26日)認定,新北市府等單位在此案中已被認定有怠於職務,原審卻判免賠,已有疑議,因此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刑事責任部分,玩色公司負責人呂忠吉涉過失致死罪,2018年遭判刑5年定讞已而入獄,民事求償部分,死者家屬、傷者近百人,委請消基會求償21億餘元損害賠償金,今年4月間,士林地院一審宣判,判決呂忠吉的玩色、瑞博2間公司應賠償4億588餘萬元、八仙樂園免賠。
此事件中有5位死者的父母,另向新北市政府、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共3,000萬元,新北市府等單位拒賠,消防署也指出,此案原告已委請消基會提民事官司,又已收受善款1,00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100萬元,並由消基會向瑞博公司等人另訴請求民事賠償,基於誠信原則,不應再請求國賠,一審士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均判原告敗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不認同一、二審判決,認為應釐清新北市府等單位是否應賠償,判決指出,關於交通部觀光局與新北市政府部分,在關於職務義務規範,《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規定的旨趣在加強維護公共場所安全,保障民眾休閒遊憩活動安全目的,另《消防法》第6條第1、2項、第9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1項規範意旨在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均屬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規範,亦已明確規定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限。
最高法院認為,若審酌各個具體事件主客觀情狀,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應採取監督作為以防止特定情況下,可得特定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危險發生,而已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仍不履行其職務義務,即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判決指出,關於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行為怠於監督部分,二審已認定就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行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均有怠於執行其監督職務,如果該等機關事前已知悉系爭派對的舉行及其危險性,則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於系爭派對舉辦前,未盡監督考核職務,容任該派對舉行,致參加派對的被害人置身於粉塵燃爆的高度危險中,終至發生塵爆,則該等機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無相當因果關係?已有疑義。
在關於八仙樂園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與消防安檢部分,最高法院認為, 相關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與消防法規,不僅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亦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時損害的發生與擴大。八仙公司申報「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的使用用途與其實際用途是否不符?新北市政府是否疏未依其實際使用用途辦理消防安檢?又倘系爭派對舉辦及其危險性應為新北市政府事前知悉或得預見,則其身為地方主管機關,對八仙公司剛於此事塵爆事件前,在2015年6月18日進行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是否足以因應多數民眾於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盡其監督義務?有必要加以釐清。
判決指出,內政部消防署部分,如果內政部消防署對某行為易致火災而對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害可得預見,竟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目的或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消極不為公告,仍屬裁量權的違法行使。
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塵爆發生前,國內已舉辦過多次彩色粉末活動,而有汙染環境與引發燃爆可能性爭議,為原審所認定,原告一、二審時提出塵爆發生前,國外已有多起粉塵爆炸案例,及於中學課本案例教學、內政部消防署2014年之案例宣導及消防專業用書「火災學」均已提及粉塵爆炸之危險性等證據資料,則內政部消防署能否對室外噴放(灑)可燃性細微粉行為可能造成爆炸能否諉稱不可預見?並對是否將之公告為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易致火災行為有裁量空間?並不是沒有疑問,最高法院今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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