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涉過失致死不起訴確定 塵爆案聲請交付審判遭駁

八仙樂園在104年間發生塵爆意外造成重大傷亡,被害人控告時任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等11人涉嫌過失致死,案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411名被害人聲請交付審判,遭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

八仙粉塵爆炸事發地點(資料照片)
八仙粉塵爆炸事發地點(中央社資料照片)

民國104年6月27日,男子呂忠吉經營的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卻因使用可燃的玉米澱粉等做為彩色粉塵,被表面溫度447°C的舞台燈泡引燃,引發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

士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活動負責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108年入監;被害人不滿士林地檢署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陳柏廷等11人不起訴,並經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日前遭裁定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本案中所謂客觀上「應注意」事項與色粉有關,即應注意防止色粉遇高溫引燃的安全事項。

承審合議庭認為,陳柏廷、陳慧穎等4名八仙樂園負責人及主管,工作範圍並未涉及彩色派對的執行事項,對於使用色粉不當而發生的事故,並無注意或監督義務;另2名八仙樂園員工僅負責確保救生員充足等事項,與色粉使用無關。

此外,合議庭認為,瑞博公司周姓登記負責人僅為登記負責人,未參與業務;邱姓、廖姓協力廠商負責搭設舞台與電腦燈,但事故原因是色粉使用不當,與硬體設備無關;周等3人就應注意事項,並無注意義務。

裁定也指出,沈姓、盧姓男子雖持鋼瓶噴灑色粉,但色粉因電腦燈起火屬全球首例,專業火災鑑定人員也無法精確掌握色粉、熱源的關係;依沈男智識是否能預料到將發生閃燃,不無疑問,盧男更是應沈男之邀上台,無法認定沈男、盧男有何過失。

合議庭也認定,八仙樂園依合約提供活動場地,並非彩色派對共同主辦人;即使八仙樂園違規出租場地,但本案的客觀注意義務仍應侷限於色粉使用與管理,與場地安全無關,不能因此認定陳柏廷等人有過失。

合議庭裁定,難以認定陳柏廷等11名被告有何過失,而刑法的過失與民法的過失並不相同,被害人聲請交付審判所舉在民事上或有其理由,但在刑事上難以作為認定過失的依據,因此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前)。(中央社檔案照片)
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前)。(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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