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或遺族退撫調整4%通過 溯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取自銓敘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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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今(29)日討論通過銓敘部陳報之「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將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調整百分之四,並溯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適用人員十七萬至十八萬人。

銓敘部指出,為確保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得以適度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

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及教育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指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前於一一一年七月一日已公告調整百分之二,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自一一一年一月一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前一(一一零)年度為基期。

銓敘部最後表示,本次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預計可適用人員,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並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分別約為十八萬人、十七萬人(部分人員兼具新舊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