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仍不足償債 未宣告破產要追稅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3日電)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時,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與欠稅,清算人又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且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稅捐受償順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的稅捐負繳納義務。

官員說明,當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其職務即為終了,亦無負責清繳稅捐問題。

若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義務。國稅局呼籲,公司組織清算人,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10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