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元隆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1年02月24日

公司名稱:元隆 (6287)

主 旨:元隆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范權奏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2/24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共計5,0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並達成公司賦予

之績效條件,且第一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

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2)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並達成公司賦予

之績效條件,且第二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

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3)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並達成公司賦予

之績效條件,且第三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

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40%股份。

(4)本辦法所稱被授與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績效條件另由

董事會訂定。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

繼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本公司員工,並具有專業能力可

提供貢獻之重點人才為對象。

2.實際被授予之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績效表

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

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

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回饋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以期共創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0年2月23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7.80元估算,預估可能費用化金額

合計為新台幣39,000 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10、111及112年

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22,750仟元、11,050仟元及5,2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438,145,590計算,此費用化

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10、111及112年度分別為0.05元、0.03

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不具

現金增資原股東新股認購權及無配股、配息權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限於:減資、資本公積現金(股票)及因合併、分

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

四、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日、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三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

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

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員工於既得條件未

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修

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

構暨本公司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員工並應依民法第一零六條之

規定以書面許諾本公司得同時為該信託契約之當事人、受益人及員工之代理人。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