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場地辦展推銷教材 幼教廠商涉營利最高罰5千萬

台中市 / 林建鋒 張智鈞 報導

台中有國小學生的家長,接獲學校通知單,說孩子的畫作可以參加展覽,爸媽就開開心心帶著孩子到當地的婦幼館參加,到場卻遇到主辦單位推銷教材,分36期要價12萬多元,家長當場嚇壞,認為學校通知的畫展,怎麼到場卻是在推銷教材,對此學校強調只是幫廠商代轉通知單,沒有合作關係。對此消保官強調,雖然7天內可以無條件退款,但在公家社福場地進行營利行為,查證屬實的話,最重可裁罰5000萬元罰鍰。

台中有國小生的家長,收到學校發放的繪畫比賽通知單,上面寫,孩子們的畫作參加展覽,可以兌換紀念品,還有簡訊通知,爸媽們開開心心帶著小孩去看展,這裡是台中大甲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就是國小學童參加的畫展所在地,但家長帶著小孩一進去,接待的工作人員,一開口就跟家長分析,108課綱的優點,接著推銷,邏輯訓練的軟體,36期要12萬多元,10幾萬的教材把家長嚇到,只付了3380元,說可以試用七天。

但合約背面還沒簽名,對方收據合約都沒給,讓家長越想越不對勁,覺得,學校通知可以參加畫展,實際參加卻是一場推銷教材大會,小學校長說:「學校只是轉發紙張,我們沒有跟廠商做任何的合作。」學校強調,他們不是主辦單位,只是幫忙教材廠商發活動傳單。

家長(非當事人)說:「學校應該要審查過這件事情會比較好。」教育局介入了解,說這場比賽市府各局處都沒有掛名擔任指導單位,但教材廠商藉由辦比賽推銷,確實不妥當。台中市教育局終身教育科長陳威禎說:「轉發相關資訊時,應特別留意該活動,是否屬非營利公益性質。」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說:「業者假借社福團體名義對外從事行銷行為讓消費者陷於錯誤,按他營業額的狀況下去裁罰10萬到5千萬的罰鍰。」消保官強調,使用公家機關場地辦活動,要有公益性質,否則就可能吃上最高5千萬罰鍰,而且學校轉發活動或比賽,都要了解,到底誰是主辦單位,別讓廠商趁機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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