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使用都更分回宅辦公 年省租金2.6億元
財政部國產署15日指出,為提升國有財產使用效能,針對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已提供18處給中央機關做為辦公廳舍,年省租金2.6億元。以近四個月來說,因應高雄、嘉義中央機關廳舍不足,國產署已積極完成調配高雄市舊市議會都更事業案及嘉義市民族國小西側都更案預計分回的國有廳舍供三機關進駐,是首度跨出雙北地區、為南部地區首次成功調配案件。
此外,國產署也調配台北市士林區三玉段都更案預計分回的國有房地供台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使用。
國產署表示,國有地參與都更共有1,787案,至9月底已成案的有80案、預計可分回769戶建物,其中57案、483戶已興建完成。針對都更分回宅,將優先提供中央機關廳舍和興辦社宅,其餘再依法辦理活化利用,即出租或出售。
國產署統計,近年已就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累計調配18處、總樓地板面積17,177坪供22個中央機關作為辦公廳舍,以都更案所在區域租金行情估算,年租金約2.6億元,有效節省國庫租金負擔。
其中近期將入駐的包括台北市中正區的中正首賦及文山區的景美聯山兩處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將由原獲配機關經濟部(投資促進司)、經濟部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臺灣高等法院進駐使用。
依都更條例第46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確定無法併同實施都更事業者,於舉辦都更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更,並依都更事業計畫處理。
財政部則是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為國有房地參與都更準據,自2014年起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優先提供中央機關評估作廳舍使用,再由住宅主管機關評估興辦社會住宅,前兩者均無需求始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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