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欠繳管理費 可訴請法院強制追繳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公寓大廈住戶不繳納管理費如何處理?市府工務局3日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住戶積欠管理費已達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一定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支付命令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工務局指出,市府不斷接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民眾陳情說,有一些住戶只想「享權利而不盡義務」,不按時間繳交管理費,甚至對管理委員會催繳動作也置之不理,讓管理委員會無可奈何。更糟的是,有些住戶原本按月繳納管理費,卻因管理委員會不向欠繳管理費住戶催繳或知道催繳也沒用,覺得有失公平正義原則,有樣學樣,開始也不繳納管理費,惡性循環的結果,造成公寓大廈事務無法維持正常運作,有些住戶欠繳管理費甚至長達10多年。工務局表示,為避免住戶欠繳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在住戶繳納管理費時須開立收據或製作表格請住戶簽名或蓋章,並將資料保存妥當。

當發生住戶欠繳管理費之情形發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寄發催繳單並限期繳納,限期不繳納者,拿著欠繳證明向法院訴請支付命令強制要求繳納,不要姑息住戶不法行為,這樣管理委員會才有足夠管理費管理公寓大廈又能保障住戶權益,公寓大廈才能有一個安全且清潔的居住環境,同時因為管理委員會的積極作為,也使得建築物於買賣時增加附加價值,可謂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