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准了! 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有條件放行

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公平會以附加負擔條件不禁止其結合。(圖:資料照)
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公平會以附加負擔條件不禁止其結合。(圖:資料照)

台灣大哥大今年2月宣布以85億元併購台灣之星,公平會今天(12日)宣布放行。條件是台灣大哥大對台灣之星須有附加負擔,包括用戶端權益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三面向,必須妥善處理。

公平會7月通過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合併案,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何時過關,成為電信業關注焦點。台灣大哥大基於保障台灣之星280萬用戶、2,000位員工權益,對於合併案的推動表達堅信心。公平會審查過程中,對於合併後,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

台灣大哥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公平會也審慎評估併購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的市場力量,延伸到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公平會考量,兩家公司合併後,台灣大哥大可以整合台灣之星的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也能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

在此情況下,公平會與相關競爭事業、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並對外公告徵詢各界看法,廣納各界意見,決定有條件通過。至於全案的附加負擔條件,分成三大面向。

第一,用戶端權益保障的資費方案部分:

1、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2、對於台灣之星4G終身方案之用戶,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

3、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對此台灣大哥大承諾提供附件1之資費方案)。

4、另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

5、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以及資費方案與mo幣合作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第二、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台灣大哥大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具體實施成果,以及台灣大哥大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的成果報告備查。

第三、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台灣大哥大電信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的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張佳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