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爭搜扣權 主委籲修法

工商時報【譚淑珍╱台北報導】 為爭取搜索、扣押權,公平會主委黃美瑛昨(28)日指出,考慮透過進一步修法,針對獨占、聯合行為等重大限制競爭的案件,將跳過行政處分階段、直接進入刑事處分。 黃美瑛昨天是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進行公平會的業務報告並備詢時,回答多位立委有關「搜索、扣押權」進度時,做了上述表示。 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權」的準司法權力,是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在案的立法案,結果卻卡在行政院,因而成為昨天委員會立委質詢的焦點。 黃美瑛解釋,公平會若有擁有「搜、扣」權,就必須要突破公平會作為行政處分機構,卻採取刑事處分手段的限制,因此,需要再進一步的修法,或與法務部、警政署有更多的共識。 她說的需要突破的「限制」,主要是法務部、警政署基於公平會是行政處分機構,而「搜、扣權」則是刑事處分的手段,進而反對公平會採用刑事處分的手段。 然而,黃美瑛說,各國競爭法的執法機關,都具有「搜、扣權」,像歐盟的競爭法雖然也是行政處分,但依然有「搜扣權」。 因此,她說,將參考各國競爭法的執法作法,看能否透過再進一步的修法,在獨占、聯合行為等重大限制競爭案件時,直接進入刑事處分、就能採取刑事處分的手段,也就是可以行使搜索、扣押的權力。 只是,如果直接進入刑事處分,事業體一旦被調查聯合行為、獨占等重大限制競爭時,直接面對的將是刑法,不只是被重罰;而且,被公平會處分者,若不服時,也不再屬於行政院訴願會處理的範圍 ,而是直接提送最高行政法庭審理。 而目前現行公平法,凡是第一次違反,都是行政處分,除非再犯,才會有進入刑事處分的可能。 黃美瑛因此強調,若再進一步修法,會先定義什麼是重大限制競爭?並要有進一步的規範。同時,也會聽取各界的竟見,更重要的是,會再與法務部、警政單位更詳盡的溝通。 她說,即使公平會爭取到搜、扣權,也會在報請檢察官、並經法院同意後,再會同檢警進行搜索、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