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調薪如何評價 全教總創設評價指標

公教調薪幅度如何評斷是否恰當?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天(28號)表示,將從公教立場創設判斷指標及分數,包括「羞辱指標」、「懲罰指標」,做為對公教調薪幅度的評論基礎。

 

全教總表示,公教人員做為國民及受雇者的身分,對於是否調薪?幅度如何?理應是參照經濟成長與國民平均所得(GDP)。然而我國公教調薪和經濟成長、GDP完全脫鈎,亦即經濟成長果實幾乎沒有分給公教人員,所以已不具參考價值,而在生活上感受比較深刻的則是民間薪資水準與物價指數,故以此二數據做為公教調薪指標。

 

全教總指出,公教薪資調整跟不上民間薪資成長時,社會地位自然滑落。我國自民國100年至110年,民間薪資成長了21.39%,公教薪資僅於107年調整過一次3%,若公教調薪幅度比不上民間薪資的成長,就代表政府認為公教的貢獻比不上民間企業,這是對公教的否定與羞辱,因此以此做為「羞辱指標」,並以幅度計算「羞辱指數」,全教總舉公教111年調薪4%為例來說明,像是上一次公教調薪是在民國107年,至民國111年已經過了4年,而這4年參照的應該是106年到109年的數據。依據主計總處的資料,民間企業106年每月薪資是 5萬480元,109年薪資為5萬4160元,成長幅度為(54160-50480)÷50480=7.29%。所以,當年度(110年)決定次年(111年)調薪的幅度應該不小於7.29%,但結果僅調漲了4%,全教總認為這代表行政院認為公教的貢獻不如民間企業,對公教來說是種羞辱。倘若再將7.29%分成10等分,調整不到0.729%為10分,調整幅度每滿0.729%則減1分,則4%÷0.729%=5.49,扣減5分,得出110年調薪公教4%,未達到7.29%,屬於「羞辱」;而「羞辱指數」為5,等於是中度羞辱公教人員。

 

再以物價指數來看,物價指數是反映薪資購買力的指標,薪資調整超過物價指數是正常,但若低於物價指數則是「實質減薪」。「實質減薪」造成購買力下降,消費水準降低,具有「扣薪」的效果。因此,倘若薪資調整跟不上物價指數,則可認定為懲罰,而以做為「懲罰指標」。全教總以上次公教106年7月宣布調薪後的8月來做基準,到110年7月(8月宣布調薪4%)共4年的時間,物價指數從100.85成長到104.29,成長幅度為(104.29-100.7)÷100.7=3.56%。同樣的,將3.56%分成10等分,從調整幅度0開始起算分成10等分,而懲罰指數則從最高的10開始往下降,每滿0.356%,指數下降1分,直到超過3.56%,就不構成實質減薪的懲罰。而調薪4%的幅度大於3.56%,因此未達到「懲罰」的認定。反之,假如調薪只有2%,則2%÷0.356%=5.62,則懲罰分數減5,亦即「懲罰指數」為5。

 

因此,全教總主張,評估今年公教是否應該調薪?調薪幅度為何?就應該以民間薪資水準、物價指數二數據做為評估指標,倘若低於民間薪資水準就構成「羞辱指標」;若低於物價指數就構成「懲罰指標」。依此,以民間薪資水準來看,109年每月薪資為5萬4160元,110年為5萬5792元,成長幅度為(55792-54160)÷54160=3.01%。亦即112年公教薪資調整若低於3.01%即構成「羞辱」;若不調整則是「羞辱指數10」。以物價指數來看,110年6月為104.08,111年6月為107.82,成長幅度為(107.82-104.08)÷104.08=3.59%。亦即112年公教薪資調整若低於3.59%即構成「懲罰」,若不調整則「懲罰指數10」。

 

公教112年是否會調薪?調薪幅度為何?全教總將以「羞辱指標」、「懲罰指標」來評斷行政院的調薪政策,並告知全國公教人員。同時也要讓政府知道,不管是從過去20年,還是從過去10年起算,公教的調薪幅度不僅大幅落後民間企業平均薪資,也跟不上物價指數的漲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