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離婚配偶可分退休金 不溯及既往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今年7月1日上路,其中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銓敘部官員說,此規定不溯及既往。

(中央社/資料照)
(中央社/資料照)

年金改革新制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考試院會日前通過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條文中納入離婚配偶退休金的分配,規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1/2計算。」

法規舉例說明,某甲結婚前有義務役2年,民國95年元旦結婚,98年元旦任公務人員,108年元旦離婚,126年元旦退休,審定退休年資連同義務役合計30年,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審定退休年資重疊期間,應自98年元旦起算至107年12月底止,合計10年,婚姻關係占年資比率為10/30,按比率1/2分配,等於配偶可拿走1/6的退休金。

銓敘部官員今天受訪指出,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是在去年立法院審議時,立委要求下納入,公教人員原來沒有這項規定,也非考試院立場,立委認為配偶在婚姻期間內有貢獻,最後仍審議通過。

官員表示,此規定不溯及既往,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才適用此規定。目前勞工部分還沒有相關規定,以後會否修改不確定。

根據規定,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得於法定分配比率範圍內,以雙方合意分配為優先;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依法定分配比率分配結果會造成不公平時,法院得部分調整或否決此等分配。

新制上路後,公務員是按月發給月退金,離婚配偶部分是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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