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是否除罪 憲法法庭26日宣示判決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公告,公然侮辱案將於4月26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馮光遠發表公開言論,分別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馮、張及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更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有違憲之虞,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2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今年3月間公告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延後宣判,並於今天公告訂於4月26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並開放旁聽與網路直播。(編輯:林恕暉)1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