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最高罰9000元卻判罰6萬確定 最高檢非常上訴成功

盧姓男子與鄭姓男子涉嫌公然侮辱,經台南地院判處罰金共6萬元,盧男、鄭男未上訴而確定。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罪罰金最高為9000元,日前撤銷原判,改判處共9000元確定。

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資料照)
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盧姓男子去年6月30日下午駕車行經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與永華六街口,與女子發生行車糾紛,對女子飆罵三字經,而隨後到場的盧男友人鄭姓男子,也對女子飆罵三字經。女子提告後,盧男、鄭男被台南地檢署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盧男、鄭男不思理性處事,欠缺尊重他人的觀念,雖然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和解,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盧男、鄭男罰金共新台幣6萬元。盧男、鄭男未上訴而確定。

最高檢察署認為,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盧男等人案件判處罰金共6萬元的金額過高,判決顯然違背法令,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確定判決未說明盧男、鄭男涉犯公然侮辱罪的加重刑期事由,所科處罰金的金額,確實逾越法定刑範圍,因此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盧男、鄭男罰金共9000元確定。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