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

媒體人馮光遠曾因國慶晚會的音樂劇花費高達2億3千萬元,批評當時的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被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他堅持入監服刑、表達不滿。

馮光遠表示,「釋憲這東西,他就是說對於言論再怎麼激烈都應該被容許, 在公共事務上,該罵的就是這些,牽扯到2億3千萬的夢想家音樂劇的事情,一齣戲就花了2億3千萬。」

不滿發表言論,就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刑,馮光遠質疑侵害《憲法》言論自由,提起釋憲。

同樣認為違憲的還有作家張大春等人,都提起釋憲,依法公然侮辱可處拘役或罰金;如果以強暴犯行最重處1年徒刑、拘役或罰金。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這種罪是合憲,但是這種罪如果是說不需要把它刑法化,你可以除罪那個是另外一回事,不需要把他用這個刑事處罰,你可以透過民事的損害賠償,那是修法把它除罪化的問題。」

法務部則主張公然侮辱罪合憲,保護的是名譽權,憲法法庭審理後,26日做出合憲解釋 。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認為,「不能只看語言本身是否有貶損他人的名譽的性質就直接來判定,應該從他整個言論的表意脈絡做整體觀察,只因為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憲法法庭認為是會使系爭規定變成了髒話罪。」

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應該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才沒有違反言論自由;至於有聲請人認定原來的終審判決違憲、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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