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違法! 電子菸、加熱菸違法躺自貿區一年無人問津不銷毀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26)日赴立法院施政總質詢,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質詢時指出,辦公室接獲檢舉,指出有違禁品,包括電子菸、加熱菸被非法輸入,詢問衛福部長薛瑞元這兩者是否為違禁品?薛瑞元答「是。」賴士葆指出,相關物品已經違反自由貿易港區第15條,但是卻沒有處理,要求追究責任。

賴士葆指出,他接獲有人檢舉台北、高雄自由貿易港區,有一堆電子煙、加熱菸元件,資料顯示電子菸在自貿區有1826(PCE支)、加熱菸有6155(KSK千支)加熱菸元件有26.4萬(SET)。由於衛福部長薛瑞元證實,這兩者「目前是」違禁品,按照自由貿易港區第15條,違禁品不能進來,但是為何可以進來?

賴士葆說,他在追蹤這些菸的流向時,遭到各部會踢皮球,按理說,自貿區主管機關是交通部,交通部說違禁品的認定是財政部(關務署),但財政部說權責歸衛福部。既然衛福部長已經在國會承認,此兩者輸入品為違禁品,是否該銷毀?

不過,行政院長陳建仁、衛福部長薛瑞元對此事似乎感到錯愕,未回答該如何處置。

本報追查,這些菸品至少違反我國兩項法令,先是違反「自由貿易港區條例」第15條,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檢附其規定之相關文件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入規定之限制:第一項「違禁品」。

就算不在自貿港區,這兩項菸品輸入,也違反我國菸害防制法,按照「菸害防制法」第26條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

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