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修法通過終結行人地獄 修路工程應設置行人徒步區

我國有行人地獄惡名,為提升行人路權,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而公路修建如經醫療院所、學校及人口密集處,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三讀通過的公路法第33條修正條文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而第58條修正條文規定,公路修建如經市區道路、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以及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修正條文指出,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公路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另新增第34之1條,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