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無權對Uber裁罰 大法庭終判出爐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為由,對Uber多次開罰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18)日做出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公路總局無權裁處Uber罰鍰並勒令停業,前後共2千萬罰鍰可望一筆勾銷。

大法庭指出,公路法將汽車運輸業分為9類予以管制,均需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才能營業或通車營運。其中,「計程車客運業」以「主事務所」位在直轄市或以外者,分別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也就是直轄市政府或交通部申請。大法庭認為,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也就是在事權合一的管制原則下,只有交通部及直轄市政府能行使勒令停業的裁罰權。

大法庭因此認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台中市、台北市,才能對Uber開罰,公路總局沒有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的權限。(圖:Uber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