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不安全/公車內出事屬「消費糾紛」 摔傷先報案蒐集證據

民眾在公車上摔傷也屬於消費糾紛。(圖/TVBS資料畫面)
民眾在公車上摔傷也屬於消費糾紛。(圖/TVBS資料畫面)

乘客在公車上摔倒事故頻傳,許多民眾不知道的是,其實在公車上面摔傷、被門夾傷也算是「消費糾紛」。依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就算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必須先向警方報案,進行後續的求償程序會比較容易。

消保官建議如果遇上公車事故要先報案。(圖/蘇女士提供)
消保官建議如果遇上公車事故要先報案。(圖/蘇女士提供)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載,業者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消保官陳星宏表示,乘客在經歷公車摔傷事件後,雖然不見得有報案紀錄,但可以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單位或是直接向公運處或公車處投訴申請調解,消費者可出示相關證明求償。

自去年元旦至6月16日全台總計有37件公車相關消費糾紛調解。(圖/潘建樺攝)
自去年元旦至6月16日全台總計有37件公車相關消費糾紛調解。(圖/潘建樺攝)

自去年元旦至6月16日全台總計有37件公車相關消費糾紛調解,多數可以達成和解結果,他指出,公車內都有監視錄影器,透過影像或目擊證人釐清肇事責任,若公車駕駛認為當下是為了避免危險才緊急煞車,也可以提出證據,如此一來責任佔比就會較低。

陳星宏說,如果是有乘客摔傷,公車駕駛人對於乘客安全當然要負責,公車業者也可先代為賠償消費者,但如果民眾可以舉證業者督導不周就會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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