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急煞害女師摔倒骨折 業者、司機連帶賠42萬餘元

女老師搭公車因司機急煞摔倒骨折,法院判業者與司機應連帶賠償42萬餘元。(示意圖,Pexels)
女老師搭公車因司機急煞摔倒骨折,法院判業者與司機應連帶賠償42萬餘元。(示意圖,Pexels)

高雄市鼓山區一名閩南語教師高姓女子在2022年間搭公車上班時,因司機突然剎車而摔倒,導致肺部挫傷、左肩胛骨骨折等傷須請辭,因此提告求償工作損失等費用。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判處公車業者與司機要連帶賠償4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女於2022年10月3日上午搭乘公車上班,她剛上車還未來得及刷卡付款時,公車司機就先起步,卻又因故突然急煞,導致高女重心不穩跌倒,並撞擊司機座位後方檯面邊角,受有肺部挫傷、左側第4肋至第7肋骨骨折併氣胸、左胸壁皮下氣腫、左肩胛骨骨折等傷害。

高女與校方的合約仍剩餘9個月,不過她因傷勢嚴重到須請假3個月休養,最終她決定提前離職,因此向業者與公車司機提告,求償醫療費用9,440元、輔具費用1,052元、看護費用15萬4,100元、計程車資2,780元、工作損失18萬2,976元,以及精神撫慰金30萬元,共計64萬7,846元。

高雄地院日前審理,認為司機在高女從後門上車尚未刷卡付款之際,竟於行駛中緊急煞車,過失情節非輕,儘管公車業者表示員工教育訓練時,已要求司機須待乘客坐妥或扶穩後才能行駛,已盡注意義務,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官認定業者提出的教育資料,僅能證明有提供相關資訊供受僱人閱覽,不能解免監督之責。

至於高女提出的請求賠償金額部分,法官認定計程車部分車資865元,高女不能表明與就診或受傷勢間的關聯性,因此僅能請求1,915元,精神撫慰金部分,審酌雙方社會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後,認定應以8萬元為適當處,最後判處業者和司機應連帶賠償42萬9,48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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