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機車新規範 消保處明年將納管

呂翔禾

行政院7日決議將租賃契約規範提升至行政命令,並將共享機車納入管制。(Photo by Alexsh on Wikimedia under CC 4.0)
行政院7日決議將租賃契約規範提升至行政命令,並將共享機車納入管制。(Photo by Alexsh on Wikimedia under CC 4.0)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騎共享機車出意外,罰單由誰負擔往往陷入紛爭,因此行政院消保處7日決議將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升格為行政命令,共享機車將於明年適用規範。規範中明訂,業者須清楚揭露租金、費率計算、營運範圍與充電站等資訊;而消費者也要留意,若違反交通法規,罰鍰與調度費用恐將由消費者買單。

共享機車須充分揭露

行政院消保官曾宜健表示,近年來共享機車的消費糾紛漸增,從108年的8件、109年41件,到110年尚未結束就有67件,主要消費爭議是在租金、費率等計算方式、營運範圍紀載不明確、瑕疵或故障的責任分擔不明確、罰單罰鍰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不明確,未充分揭露調度費用等。

因此公路總局決議將現行機車租賃範本從行政指導層級,提升為行政命令「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曾宜健說,行政院已於11月15日核定在案,待交通部近日公告後,配合業者調整時間於明年1月1日上路,規範中將會明確規定消費者與業者應注意事項。

違規消費者恐買單

業者部分,須清楚揭露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營運範圍、油表用量,若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應充分揭露充電站與電池剩餘電量。如消費者取車後一定時間內發現不符合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業者不能收取費用;若因機車發生故障,業者收到通知後應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消費者則要注意租賃期間,若為違反雙方規定或違規所生的處罰案件,由消費者負責繳清罰鍰。另外,若發生擦撞或毀損,消費者應報案並通知業者,若可歸責於消費者,需負擔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但業者也要明定還車地點,已正面或負面表列方式明確規定。

契約不全最高罰50萬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提醒業者,若租賃契約與法規不合,經令限期改正但屆期未改正的話,將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屢勸不聽,最高更可開罰至50萬;曾宜健則提醒消費者租賃共享機車時,充分了解契約內容、檢查車況、注意還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