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的保證金是什麼?會賠給被害人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新聞中常常看到「某名人涉嫌XX罪,經檢方偵訊後以X萬元交保」,大家知道交保、具保是什麼意思嗎?為什麼要有這個制度呢?被告為什麼可以交保呢?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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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是預防被告不到庭、逃亡的機制之一

依照刑事訴訟法(下同)規定:

(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拘提或逮補,並經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符合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1條第1項各款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第93條第3項、第101-2條);

(2)或是因為延長羈押裁定沒有合法送達被告(第108條第2項)、羈押期間已滿但未經起訴或裁判(第108條第7項),視為撤銷羈押的情形(第108條第8項);

(3)上訴案件中,如果因為被告被羈押的期間已經超過原審判決的刑期,羈押被撤銷,但檢察官有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時(第109條);

(4)已經被羈押的被告、被告的輔佐人或辯護人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第110條第1項);

(5)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第110條第2項),

(6)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符合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1條

第1項各款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第228條第4項),

在前面這些狀況下,檢察官和法官分別都可以命被告具保。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知,具保是在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可能採取的替代手段,或是在被告已經被羈押但即將停止羈押的狀況下可能會採取的機制,避免被告後續不到庭,造成程序進行困難。

所以要怎麼具保?

依照司法院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第111條規定,准予具保的裁定上會指定保證金的數額,並要求管區域內殷實(有正當職業、財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具保人,但如果被告或其他第三人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直接繳納指定數額的保證金的話,就不用再出具保證書。以上程序在限定時間內辦妥的話,被告就可以離開地檢署或是看守所。

如果經過具保的被告之後逃匿的話,還沒繳納保證金的具保人就必須繳納之前保證的保證金數額(具保人不繳的話會被強制執行),且該筆保證金會被沒入;如果保證金已經全數繳納的話就會直接被沒入(第118條),也就是俗稱的「棄保潛逃」。

又如果被告受不起訴處分、已經入監執行,或是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等等,已經沒有具保必要的情況下,具保的責任就會被免除,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就可以聲請退保發還(第119條)。

被沒入的保證金到哪去了呢?能不能被求償?

看到這邊我們可以發現,具保的保證金不是發還給被告或具保人,就是被沒入,而被沒入的保證金則會直接變成法院的歲入(士林地院106年預算書參照)。

我國現行法中,除了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可以直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外,多數的犯罪被害人,像是投資股票的被害人、食安問題的被害人等等,都必須自行另外透過訴訟方式向被告求償,而最後往往因為優先受償債權人眾多、被告脫產等等原因而求償無果。如果沒入保證金相當於對逃匿被告的處罰,那這樣的款項直接變成法院收入合理嗎?該案的受害人如果可以直接就被沒入的保證金求償,更可以有效解決前面提到求償無門的問題,大大增進被害人受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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