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回饋金 彰縣府年收3億

全台7成離岸風電規畫在彰化縣,依《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規定,將可收取可觀回饋金。(本報資料照片)
全台7成離岸風電規畫在彰化縣,依《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規定,將可收取可觀回饋金。(本報資料照片)

全台7成離岸風電規畫在彰化縣,依《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規定,可收取可觀回饋金,然審計機關發現彰化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回饋金的監督管理機制未完備,彰化縣政府未定期公布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已發函促請改善。彰縣府強調,已依規定上網公告,且未來有望每年分配到約3億餘元回饋金。

彰化縣審計室指出,依《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的償金,其中收益總額50%提撥予海域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為有效控管回饋金運用,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然去年查核卻發現,彰縣府未依上揭規定將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上網公布,亦未訂定相關監督與管理規章,不利列管收益回饋金辦理情形及運用效能,遂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經審計室追蹤,彰縣府已上網公告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並訂定《彰化縣政府運用國有不動產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回饋金作業要點》,將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彰縣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說,本縣電業相關回饋金均已依規定公告於本府經濟暨綠能處網站(業務專區-電力開發協助金專區)。按國有財產署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的處理方式規定,海域償金計算方式分為商轉前及商轉後,商轉前是以廠址面積每1萬平方公尺222元計收,商轉後以每度電0.0415元計收。

經綠處指出,離岸風力發電第2階段潛力場址預計2026全數完工商轉後,總裝置容量約4.435GW(百萬瓩),以每kw(瓩)每年3750度發電計算,每年總發電量約166.3億度,土地償金約6億餘元,其中50%分配給彰化,約3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