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三讀修正 明定建物須設太陽能光電等規範

為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發展、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去(2022)年12月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太陽光電:建物應設置一定容量

條文增訂第12條之1,新建、增建或改建且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除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情形外,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設置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等,由主管機關另訂子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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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以專章制定完整規範

本次增訂第15條之1至之5,即「地熱專章」,以及第20條之1有關罰則之規定。

條文納入中央地方聯合審查機制,並明定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等程序及規範。包括水權年限從原先2至3年增加至20年,使其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以及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確保自然資源永續發展。

此外,為維護當地溫泉產業及原住民族權益,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並且落實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

離岸風力發電:擴大可設置範圍

原第3條條文規範,離岸風電設置地點為低潮線以外、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

考量離岸風電技術發展漸趨成熟,且已逐步克服水深等條件,因此三讀條文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之限制,以促進未來發展。

小水力發電:放寬設置形式

放寬原條文第3條針對小水力發電之定義,除了既有水利設施,亦鼓勵圳路、水道、淨水廠等納入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生質能發電:刪除場域限制

原條文第15條規範,除沼氣發電外,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設置於工業區內。

修正條文刪除此限制,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工廠等餘料,不但有助於產業餘料的循環利用,也可減少集運所產生的環境效應與成本。

公有建築物領頭示範

公有建築物如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符合再生能源設置者,第12條規範「應優先」裝置改為「應」裝置該設備,強化設置效果。

廢棄物熱利用獎勵

條文第13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再生能源熱利用之效益,訂定獎勵補助辦法。

為促進廢棄物能源化之利用,條文增訂「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納入獎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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