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是什麼?爭議有哪些?立法進度又到哪了?

再生醫療隨著再生醫療雙法拚三讀,成為近日新聞話題。為了完善細胞治療法規,行政院會2月時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原訂5月16日立法院三讀,但醫藥界、法律界、在野黨立委都有所質疑,目前已經宣布暫緩三讀。究竟再生醫療是什麼?再生醫療雙法又是什麼?其中的爭議有哪些?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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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提供醫師與病患更多元的治療選擇,但因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遭疑過於寬鬆,引起各界關注。(示意圖/Getty Images)
再生醫療提供醫師與病患更多元的治療選擇,但因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遭疑過於寬鬆,引起各界關注。(示意圖/Getty Images)

再生醫療是什麼?

再生醫療的概念在20世紀後期才出現,是一種新興生醫科技,透過再生醫療製劑再生醫療技術,將自體或異體細胞、基因,用於重建或修復人體已受損或不健全的細胞、器官與組織,有望針對傳統醫學難以治癒的疾病,重啟一線生機。

有看過電影《X戰警》的民眾,應該知道主角金剛狼擁有再生超能力,即使身受重傷,也能像蜥蜴尾巴般,利用再生能力讓組織迅速修復;而現實生活中,人類並沒有這樣的超能力,但再生醫療給了人體組織細胞再生的機會。

具體來說,再生醫療產業範疇廣泛,主要可分為「上游」的新生兒臍帶血、乳牙幹細胞、受精卵、胎盤等幹細胞收集及保存;「中游」的從事各種幹細胞資料庫搜尋、配對;以及「下游」的從事臨床實驗、移植技術、疾病治療等。

提及台灣再生醫療的實際應用,2015年發生的八仙塵爆,就是一大轉捩點。當時多名患者全身燒燙傷面積高達80%,情況相當危急,傳統醫學也難以施展手腳;日本J-TEC公司及時伸出援手,運用自體培養上皮細胞技術,給予患者很大的幫助。

J-TEC團隊赴台擷取傷者皮膚,回無塵室進行體外培養增生,再將鮮活的自體上皮細胞,覆蓋回傷者燒燙傷之處。由於患者使用的是自己的皮膚,所以不需要長期穿壓力衣來預防傷口癒合時,隨之形成的疤痕增生與攣縮,預後良好且存活率大幅提高。這樣的治療案例,便是再生醫療實際應用的一種。

另外,再生醫療還有使用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癌症,或將自體軟骨細胞移植用於膝關節軟骨缺損等做法。

再生醫療雙法又是什麼?

近日成為新聞話題的「再生醫療雙法」,則是「再生醫療法」草案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的合稱,是為了確保再生醫療安全品質、維護患者權益,由衛福部擬具的法律,比照日本的雙軌制度,把細胞、基因治療分為「醫療技術」與「醫療製劑產品」,進行分工管理。

關於再生醫療雙法的主要差異,可以參考下表:

再生醫療雙法爭議有哪些?

再生醫療雙法之所以成為各方爭論不休的關鍵,主要有八大爭點:

爭點一:使用再生製劑時,藥師該不該介入?

藥品製作必須要有GMP認證,細胞產品生產則無相關要求。醫師方認為,再生製劑有別於一般藥品,大多是在醫院內由醫師直接用於病患,因此使用再生製劑,不該受到《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的限制;藥師方則強調,執行再生醫療的過程,從製造端開始到施用於患者身上,都應遵循《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的框架,由藥師介入監督才合理。

爭點二:開放異體細胞,增加風險、規範卻更鬆?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3條,可望開放異體細胞使用,市場固然變大,但風險也隨之提升,不僅要留意細胞本身的安全性、提供者細胞的合適性,處理過程的污染問題及操作的複雜度,亦是風險評估的要點。台灣藥物基因體學會理事長張偉嶠指出,異體細胞的使用風險比自體細胞更高,然目前草案的規範條文卻比《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中自體適用的管理辦法還要寬鬆。立委陳椒華也直指,現階段實證研究不足,不宜貿然開放。

爭點三: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立法雙標?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規定,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許可,期滿不得展延。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卻又規定,只要符合「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經執行人體試驗結果,證實其安全性及初步療效」或「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其中一種情形,就不用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範,申請藥品許可證。

對此,政大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直指,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可以降低風險,相較之下,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竟大幅鬆綁法規限制,對於醫院施行再生醫療技術的門檻與臨床試驗要求,明顯低於對再生醫療製劑的要求,問題很大。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持同樣看法,認為再生醫療法草案規定,再生技術不用二期臨床實驗、無須經過審查、也不限定於危及生命的患者,就能直接使用僅具初步療效且風險不明的再生技術,有過度放寬的疑慮。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常務理事滕西華也質疑,目前即使是具急迫性較高的恩慈療法都要經過專業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卻架空人體試驗程序,底線過低,有讓民眾變成「白老鼠」之虞。

爭點四:醫病資訊不對稱,恐釀利益衝突?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1條寫到,醫院可成立營利性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外界擔憂,如此一來,醫院可能往規模經濟發展,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之下,難保醫師不會為了賺錢,違反醫者初衷,向患者誇大再生醫療的效果。

台灣病友聯盟理事長吳鴻來便提到,當醫師不斷鼓吹再生醫療時,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面臨生死交關的患者,可能背負沉重的醫藥費負擔,卻無法獲得相應的保障。台大醫院院長吳明賢也坦言,就算再生醫療在目前所有的治療中看似成功率很高,仍舊是「瞎子摸象」,花大錢進行療效和安全性不明的再生醫療,一樣存有疑慮。

爭點五:胎兒、無行為能力者的權益,誰來顧?

一般成年人能自行決定,是否願意提供再生醫療的組織、細胞;但胎兒、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者,只要得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就能向醫院或細胞保存機構提供組織、細胞。外界憂心,倘若沒有限定細胞的使用方式,加上提供細胞還能從中獲得補助,那麼法案通過時,父母是否就能提供孩子的細胞,甚至用於販售?

爭點六:製造雜交體、繁衍研究用胚胎,倫理爭議怎麼辦?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9條表示,「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除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顯示對於能否製造雜交體、繁衍研究用胚胎來進行研究,已從全面禁止退回有條件開放。不少專家學者直呼,這一項具有高度生命倫理爭議、多數國家皆未開放的研究類型,台灣卻似乎開了一道小門,應該維持完全禁止,不該有任何例外的空間。

爭點七:病患出現不良反應,恐求償無門?

再生醫療法草案缺乏嚴謹把關,允許廠商繞過完整臨床試驗,無須取得藥品許可證,就能將再生醫療用於患者身上。由於沒有三期試驗,要是患者治療後出現不良反應,也不適用於藥害救濟,患者恐怕求助無門。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舉例說明,「產品責任險」是患者救濟的機制,但只有在產品有瑕疵時才會理賠,人為疏失則不理賠,這種救濟方式,無從保障病患的權益。

爭點八:違反再生醫療雙法者,沒有刑事責任?

健康食品若是違法廣告、獲取暴利,可按健康食品管理第2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觀再生醫療法草案,最高只罰款200萬元,沒有任何刑事責任,民眾可能花大錢當白老鼠,卻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外界認為,這樣的罰則是輕放了違法業者。

再生醫療雙法政府怎麼回應?立法進度到哪了?

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由衛福部擬具,行政院會2月16日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原訂5月16日三讀,因為專家學者和各黨立委對於法案用詞定義、胚胎幹細胞禁止範圍等關鍵條文,都存在巨大意見分歧,提出的質疑也廣獲民眾迴響;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5月15日表示,草案版本皆經縝密討論,考量各界疑慮,再生醫療雙法暫緩三讀、擇期處理,但也希望外界理性討論,再生醫療雙法屬於民生法案,「這是要救人的民生法案,不要當作政治法案來做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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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廖梓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