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逆轉!新光吳火獅私生女訴請認祖歸宗更三審勝訴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認祖歸宗案,女子陳子婷19年前自稱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女兒,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法院一、二審皆判陳女勝訴(吳家應認領),吳火獅家族上訴,高等法院更一審及更二審判陳女敗訴(吳家不必認領),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駁回吳家上訴,判陳女勝訴。全案可上訴。

依據歷次審理判決指出,陳女提告主張,生母與高姓男子結婚期間生下她,依法推定她是高男之女,但她後來發現,自己與高男無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母親在民國65年間與吳火獅交往,73年生下她,她的生父應是吳火獅,且吳東進等人在民國95年12月間至100年3月間透過中間人,每3個月支付新台幣30萬元給她作為生活教育費,因此興訟請求認領。

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女勝訴(吳家應認領),更一審及更二審則判她敗訴(吳家不必認領),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高院更三審今天審酌陳女母親已明確證述自己與吳火獅交往始末,吳火獅曾提供她們母女生活費,並曾安排赴日的租屋處;95年至100年間,新光保全李姓董事長定期通知陳女母親至新光保全大樓交付女兒生活教育費,或匯款至陳女帳戶,且曾表達陳女認祖歸宗之事急事緩辦等情形。

另外,有陳女提出的相關相片、存摺紀錄、出境資料、錄音檔案等證物可證,足認陳女主張,她為母親與吳火獅所生子女,並非無憑。

更三審指出,陳女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自己為吳火獅所生,一審及高院前審也裁定要吳家人接受血緣鑑定,但是吳家人始終拒絕。

更三審合議庭認定,陳女請求認領之訴,為有理由,仍判陳女勝訴,駁回吳家人上訴。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