冗長訴訟影響官兵士氣 立法院法制局籲恢復軍審或修法

1年期義務役今年起復徵,檢方也擔憂重大軍法案件可能增加,勢必影響國防戰備演訓。立法院法制局1月底發布議題研析報告指出,有研究意見認為,《軍事審判法》修法後,冗長訴訟期間難遏阻犯罪效果,且影響涉案官兵士氣;也有學者認為,適用《軍審法》以達速審速結目的,仍有其必要,因此建議主管機關研議,改依軍審法追訴處罰。

最高檢察署先前指出,義務役役期自今年1月1日起由4個月延長為1年,重大軍法案件例如暴行犯上、抗命、聚眾鬥毆等可能增加,勢必嚴重影響國防戰備演訓。未來檢察機關偵辦嚴重違反軍法案件者,將妥速縮短偵辦期程,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從重量刑,以維護國軍紀律。

法制局表示,軍事審判法制定於1956年,除採取隸屬制及適應軍事需求之特別規定外,大部分仍援用當時之刑事訴訟法規定。1999年軍審法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大幅修正,軍事審判機關廢除隸屬制,改採地區制,國防部於各地區設置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再隸屬於部隊。該次修正後,幾乎完全採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制度。

法制局說,2013年7月4日發生義務役軍人疑似遭虐死案件,國人質疑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均隸屬於國防部,難以發揮審判獨立,保障人權功能。因此立法院於同年8月6日修正軍審法第1條規定,將現役軍人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完全歸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審判。

法制局指出,據國防部統計,近年來軍法案件每年約4百餘件,而軍審法修正後,各法院已於2013年8月15日成立軍事專業法庭,並請法官參加研習。

法制局提到,但有研究意見認為,軍審法修法前,由於軍法官之軍事專業,較能有效率地專注於承辦案件,有利於速審速結;修法後,因涉案官兵須經判決確定始得進行相關人事作業,冗長訴訟期間致其仍繼續於營內生活,不但難收遏阻犯罪效果,且影響涉案官兵士氣。

另監察院調查研究曾指出,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司法機關因案量負荷重,致訴訟時程較為延長,復因不熟稔國防事務,對於軍事管理行為之認知有所落差,肇致量刑結果無法符應軍隊實況,難收適度懲處違犯軍人並達嚇阻之效,凸顯改制後的軍事審判制度仍有精進之空間。

法制局表示,有學者認為,性質特殊的案件如智財案件與少年事件等,皆有其審理上的特別程序法,同理,軍法案件亦有其特殊性,例如告發人之保密規範、特定情況下不公開審理,是考量可能衍生軍中私下報復問題,另外適用《軍審法》以達速審速結目的,仍有其必要。

法制局說,國防部於2013年立法院審議《軍審法》修正草案時,即曾提出修法意見,建議將純粹軍事犯(例如暴行犯上、抗命、洩漏軍事機密等)與涉及軍事機密、軍事勤務及影響社會重大治安的相關犯罪(例如酒駕、毒品等)仍由軍事審判,其餘由司法機關辦理。

法制局說,考量軍事審判有其速審速結之必要性,且現行軍審法多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現役軍人平時犯軍刑法特定案件之情形,若認仍有速審速結之必要,建議主管機關研議改依軍審法追訴處罰之可行性。

不過,法制局說,軍審法雖有其優點,但2013年軍審法修法意旨係將現役軍人平時犯軍刑法之罪,完全歸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審判。如繼續維持現行制度,並兼顧重大軍法案件妥速偵審之需求,宜從刑事訴訟程序尋求解決途徑。

法制局指出,目前實務上國防部訂有「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規定,使軍事機關就影響國防安全、部隊(執勤)紀律、領導統御重大之刑事案件,適時、主動向司法機關表達部隊意見,使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時,能綜合審酌部隊特性,共同維護部隊軍紀及領導統御。

但軍事機關依該規定,僅可就重大之刑事案件向司法機關表達部隊意見(例如刑度),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優先審理之法律上義務。因此法制局建議主管機關,可斟酌重大軍法案件妥速偵審之需求,研議是否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增訂法院亦有優先審理之法律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