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山鄉公所建議宜縣府 統籌辦理全縣鄰長團體傷害保險採購案

宜蘭縣政府擴大縣務會議,冬山鄉所公所主秘吳美齡提案建議縣府修法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鄰長遴聘年齡七十五歲為上限」,俾利各鄉鎮、市公所有所遵循。縣府初步會議決議:因考量鄰長為無給職且為義務性質,不宜再增訂其他遴選要點或者解聘條件。(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擴大縣務會議,冬山鄉所公所主秘吳美齡提案建議縣府修法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鄰長遴聘年齡七十五歲為上限」,俾利各鄉鎮、市公所有所遵循。縣府初步會議決議:因考量鄰長為無給職且為義務性質,不宜再增訂其他遴選要點或者解聘條件。(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擴大縣務會議,冬山鄉所公所主秘吳美齡提案建議縣府修法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鄰長遴聘年齡七十五歲為上限」,俾利各鄉鎮、市公所有所遵循。縣府初步會議決議:因考量鄰長為無給職且為義務性質,不宜再增訂其他遴選要點或者解聘條件。(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擴大縣務會議於今(廿八)日上午冬山鄉公所主秘吳美齡提案縣府建請比照村里長團體傷害險由內政部統籌辦理採購案,由宜蘭縣政府統籌辦理全縣鄰長團體傷害保險採購案。另外提案建請修正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暨村里鄰編組自治條例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鄰長遴聘年齡七十五歲為上限」。縣府民政處長吳志宏回應:鑑於各公所之自治財源及投保需求均不相同,該案將由民政處邀集各公所開會研商「鄰長團體傷害保險內容」後,再行研議採共同供應契約之可行性。另案修法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七十五歲為上限,因考量鄰長為無給職且為義務性質,不宜再增訂其他遴選要點或者解聘條件。該案仍請依前揭會議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將錄案作為下次修法之參考。

冬山鄉公所提案指出,公所辦理一一二年鄰長團體傷害險已流標四次,除因應疫情及鄰長年齡問題,由於鄉公所個別辦理人數少,冬山鄉四六九人、預算少。冬山鄉廿八萬一四00元,保險公司的投保意願相對降低。由宜蘭縣政府統一招標,公信力比鄉公所高且招標人數眾多、招標金額較大,可以提高保險公司投標之意願。依據政府採購法略以: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目前宜蘭縣有辦理鄰長團體傷害保險有八個鄉鎮、市,請縣府比照村里長團體傷害險由內政部統籌辦理採購案,惠請宜蘭縣政府統籌辦理採購全縣鄰長團體傷害保險,俾以保障鄰長執行勤務之人身安全,讓鄰長能安心協助公所的村務,使鄉務能順利推展。

縣府民政處理意見: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略以「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又依內政部規定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所需費用可由前項經費支應。是以,村里長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係法有明文規定。內政部前於一O五年函釋「鄉鎮市公所可否編列預算辦理鄰長團體傷 害保險」略以「如地方政府財源狀況許可,以鄰長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辦理「團體意外保險」應屬可行,係由地方政府視財政情況自行衡酌是否編列預算。該案鄰長之團體傷害保險事項係屬鄉鎮、市自治事項,各鄉鎮、市公所得依其自治財源及實際需求辦理。

至於建請修正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暨村里鄰編組自治條例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鄰長遴聘年齡七十五歲為上限」。提案指出,鄰長年齡如果太大,其體力差、行動緩慢、反應較差,外出發送公所政令通知單或宣傳單時,不論是騎車或走路都增加其人身安全的危險性。現今遴聘的鄰長大多年齡過大,其工作皆由家人幫忙,有些甚或無法自理,如此就失去遴選其當鄰長的實質意義,再則,團體傷害險 被保險人是鄰長,但執行卻是他人,就保險而言也同樣失其功效。

就實務層面執行上,因法規無明文規範,大多村長皆不願主動換,倘宜蘭縣無規範年齡上限,使其無所依歸,很難讓村長有更換之理由。保險公司普遍對於長者 七十歲以上傾向不辦理個人或團體傷害保險,公所已上網公開招標鄰長團體傷害險流標四次,因應疫情及鄰長年齡問題,趨向不承接是項團體險。保險主管機關雖未訂定傷害 險投保年齡限制,惟保險公司保單參考生命表之平均餘命約為七十五歲,便以衡酌其身況與年齡之等同關係。以冬山鄉鄰長四六九人為例,七十 歲以上人口有二一四人次,也衍生了以上之問題。綜上,為使村長遴選鄰長有所依據,在無違反憲法及上位法規之原則下,建請縣府修正旨揭自治條例:增列「初任鄰長遴聘年齡六十歲以下,續任鄰長遴聘年齡七十五歲為上限」,建請縣府衡酌現況修正法條,俾利各鄉鎮、市公所有所遵循。

縣府民政處長吳志宏表示:縣府於去年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邀集各鄉鎮、市公所開會研商「宜蘭縣各鄉鎮、市鄰長遴聘及任期相關徵詢及討論會議」,會中經各鄉鎮、市公所討論後,會議決議為「因考量鄰長為無給職且為義務性質,不宜再增訂其他遴選要點或者解聘條件」。該案仍請依前揭會議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將錄案作為下次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