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裝船清表傳輸時限 修正

為促進我國海運發展鬆綁法規,財政部將現行出口裝船清表傳輸時限由「船舶抵達前」修正為「船舶結關前」,以符業者實務需求。 臺中關表示,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一原先規定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關務署為考量全球航運景氣低迷,經營環境惡化,散(雜)貨船占整體進出我國港口船舶總數之比率甚高,實務上該類船舶多有「進港後再行攬貨裝船」情形,現行規定要求業者於船舶抵達前完成傳輸出口裝船清表,恐增業者攬貨、營運上之困難。 財政部發布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為配合行政院政策及因應業者實務需求,本次配合關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將第三十四條「依法規」等文字修正為「依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為簡化運輸業者申報作業,並依行政院核定「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外僑居留證視為具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刪除旅客名單內應載明事項之「護照有效日期」,並增列「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得與護照號碼擇一為旅客及隨船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