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攜帶食品入境限自用 販售最高可罰200萬

暑假是出國旅遊旺季,不少民眾會在國外購買當地伴手禮回來,不過食藥署提醒,在國外採購的食品僅能個人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也不能含肉製品,而且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總重量6公斤內,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否則最重可開罰3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你在網路上買了東西很多,然後自己吃不完或又用不掉。在網路上再販售可不可以?不可以喔。違反我們的規定,會處3萬到3百萬罰鍰。」

另外藥品部分,民眾攜帶國外藥品入境,非處方藥品、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以2個月用量為限;屬於處方箋藥品,若有攜帶證明文件,則以半年用量為限,違反規定者,最重可罰200萬元,還可能有刑責。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指出,「依照《藥事法》第92條規定,會處新台幣3到200萬元罰鍰,如果情節嚴重還會有刑責,會處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此外,民眾若是在國外購買防曬乳、染髮劑、止汗劑等化妝品,從7月起不再限量規定,但仍需符合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報稅辦法相關規定。

而根據食藥署統計,過去4年來,民眾攜帶國外食品違規案件共查獲890件,其中裁處678件,累計裁罰1890萬元,其中單一案件裁罰最高金額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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