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想節稅 兩步驟稅金省很大
民眾如果持有房屋供出租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核定最近年度租金標準,記得兩步驟:1.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報適用租金達標稅率、2.於申報出租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簡單兩步驟可省下不少房屋稅金。
很多民眾疑惑,如果113年A屋全年租金收入為18萬元,可否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適用較低房屋稅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租金標準」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是依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
桃園市稅局表示,若租賃期間租金標準尚未經財政部核定,則暫以最近核定年度之租金標準審認,待財政部核定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將會對未達租金標準者或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假設A屋113年房屋現值為80萬元,依財政部核定112年「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桃園市比率為21%,故113年A屋租金標準會先以16.8萬元(80萬元×21%)作為審認。因A屋租金收入已達租金標準,如於114年3月24日,檢具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報,114年期即可按租金達標稅率課徵房屋稅。
假設財政部核定113年「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桃園市比率提高為23%,以此計算,113年A屋租金標準應為18.4萬元(80萬元×23%),因A屋租金收入18萬元未達租金標準,因此,114年期將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桃園市為3.2%至4.8%)課徵房屋稅。又假設財政部核定113年桃園市一般租金標準比率維持21%,惟民眾申報113年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租賃所得,即使租金收入達租金標準,114年期也會改按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文/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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