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台獨無法改變事實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一名錢姓大陸男子多年前來台騎自行車環島意外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告後獲得463萬國賠。陸籍人士可依《國家賠償法》獲賠,如此首例不免引發關注;尤其法院判決指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法理解釋,正面挑戰執政黨對於兩岸關係的定位,可謂是嚴重打臉。對此,政院緊急下令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等函釋停止適用。陸委會則急忙表示法官函詢本案適用《國家賠償法》一節恐有誤會,其函復法院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陸委會完全沒有誤會法院的意思,反而是帶頭引導法院玩文字遊戲。原因在於,法院函詢陸委會時明確提問,究竟該案陸籍人士應適用《國家賠償法》,抑或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外國人規定。陸委會的函覆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陸委會函覆的重點為陸委會肯認依法陸籍人士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因此適用國賠法,而非將陸籍人士認定為外國人,進而改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外國人國賠之規定。因此現在陸委會在新聞稿推稱中國大陸人民得否依15條國與國之間「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申請國賠,完全是有意誤導國人視聽與欺瞞上級。務必注意到,陸委會新聞稿否認的是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並非用「人民」,因此陸委會完全沒有否認陸籍人士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的法理事實,只是轉而在國民與人民的身分認定上進行文字遊戲。

行政院搬出《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解釋關於國籍、國民兩詞的法律定義,藉此主張陸籍人士非中華民國國民。然而即便上兩法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但兩特別法規範的對象本就不是針對陸籍人士,而後者也僅是為作出國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而在業務範圍定義「國民」。

事實上,行政機關函釋對法院判決沒有拘束力,政院卻大動作停止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解釋函令,其用心不可能得到成果。因為政院自己也說,往後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而《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是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的根本母法,絲毫不容《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進行逆向解釋。政院說法騙騙外行人,足矣,但實際上就算函釋台獨,也無法改變大陸人是我人民的事實。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