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司機補油門輾斃女大生 賠償反而比較少?

東海大學兩名女學生於22日晚間,行經台中市斑馬線上,遭到巨業客運305號公車撞倒,造成一傷一不治。死者母親指控,當時女兒僅手臂遭壓斷,公車司機下車查後看,又上車移動車子,遭到公車第二次輾壓才喪命。

至於公車司機被指控壓傷人後又上車移動車子造成傷者死亡一事,根據《周刊王CTWANT》報導指出,這樣的惡行其實是多年來的「大車司機潛規則」 。有網友26日於「Threads」發文回憶,「我爸爸在30~40年前就是開貨運公司的,他說貨車界有不成文的規定,就是撞到人一定要把他輾死,不然那個人殘疾後半輩子要賠更多」,「以前開大車公司給的說法是,遇到這種情況不能留命,半殘會更難處理,自己也沒辦法負擔對方下半輩子,所以…你們懂得」。

所以,令人不禁懷疑,壓死人賠償反而比壓傷人還少嗎?

台灣的實務見解,從最高法院54年台上951號判決開始,向來都認為,「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通說所同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定其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

換言之,被害人於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力,無由取得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加害人對其本人無庸賠償。僅須賠償若有法定扶養權利人時其扶養利益之損失,及若有父母子女配偶時其固有之慰撫金,另外賠償還有支出醫療費喪葬費之人。

不過,上述的最高法院判決一直受到法界質疑。學者王欽彥於2017年的研究論文即指出,日本法院實務之固定見解即認為,死亡之被害人,其餘命期間之「逸失利益」,均可由其繼承人繼承。所謂「逸失利益」,是指通常可預期的有工作能力期間,因勞動而可預期獲得之收入,現因侵權行為而無法全部獲得,其損害應由加害人賠償。

另外,法界學者史尚寬、胡長青、邱聰智也都支持被害人死亡後,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由繼承人繼承。因為被害人從受傷至死亡,有一間隔,在此間隔,被害人已取得請求權,繼承人自得繼承此請求權。

不過,大多數的學者仍然堅持,被害人的生命在被侵害瞬間,權利主體消滅,請求權未發生,因此,繼承人也無由繼承。亦即「被害人的權利能力因死亡而終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無由成立,應不生繼承問題。」也就是生命侵害之「逸失利益」並不成立,無繼承問題。

另外,關於慰撫金部分,王欽彥也指出,可區分為死前之傷害慰撫金與死亡本身之慰撫金。若被害人當場死亡,則家屬無法請求被害人本人之慰撫金。但被害人若傷勢較輕而存活,反可請求慰撫金,當然這是明顯失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