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大水庫理論非萬能 詐領助理費刑責輕重關鍵在「支出用途」上

[FTNN新聞網]記者陳正敬/綜合報導

民眾黨前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任內因詐領助理費貪污案,台北地院今(26)日一審判刑7年4個月,台灣民眾黨立刻發聲明反駁,並舉周雅玲、陳賴素美兩位前民進黨議員的判決為例,質疑台灣司法的比例原則與量刑標準有天壤之別。不過,仔細梳理民眾黨新聞稿所舉的例子,與高虹安案似乎真的有天壤之別。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資料照)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資料照)

民眾黨所舉的例子中,首先是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與胞妹周雯瑛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高達1388萬元,且查出挪為己用於繳納房貸、社區管理費、父親計程車費等,最後判決周家姊妹8月及6月徒刑,判緩刑3年。當時法官認為,周雯瑛有實質擔任公費助理外,周雅玲也實際上有私聘議員助理工作,支出金額已大於所領得的助理補助款,足以證明助理費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並非挪為己用,難認周雅玲及其胞妹2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不法意圖。

至於前民進黨桃園市議員陳賴素美一案,當時她被控低薪高報,且有三友人當人頭助理,詐領785萬餘元,輕判2年,緩刑5年。但當時法官認為,陳賴素美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無視國家法紀,且身為議員更應自持本分,然考量她於所挪用款項大部分用於基層服務、弱勢關懷活動、救災物資、愛心物資捐助及紅白帖等選民服務工作,與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不同,且與3名人頭助理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犯後心中痛苦多年,審酌相關情狀後予以減刑及緩刑。

這兩案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當事人皆「認罪」,且支出金額大於領取的補助款以及用於選民服務工作。但台北地院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高虹安「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且點出「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與前兩案都認罪判緩刑不同,高虹安力拚的是無罪答辯,反作用力也最大。

另一個重點是,高虹安無法具體指出所溢領的助理費是用在選民服務的「公務支出」上,反而是變成辦公室「公積金」來支付私人開銷,連去髮廊洗頭、買雙眼皮貼等費用,都由公積金買單,難以適用大水庫理論。

而且高虹安因為貪污罪判刑7年4個月,以貪污金額和過去案例來說,還算是「低消」,過往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費518萬,一審被判10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新北市議員王淑慧詐領300多萬,一審重判9年,二審認罪改判5年褫奪公權5年;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僅詐取助理費5萬,一審判7年6個月,二審判3年10個月褫奪公權2年;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助理費333萬,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輕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對照高虹安的一審判決,都是小巫見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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