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子宮癱瘓 家屬告醫院判免賠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在銀行上班、53歲的葉姓女子因子宮肌瘤到婦幼醫院切除子宮,手術過程疑似氣管阻塞缺氧,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迄今仍無意識且四肢癱瘓,家屬怒向院方求償2255萬元。一審認定葉女疑似對麻醉藥過敏導致休克,院方無責。高雄高分院持「醫審會」再次鑑定報告,認定醫護處置得宜,判院方免賠,可上訴。

2015年4月5日葉女到高雄佳欣婦幼醫院(已歇業)做子宮全切除手術,疑對麻醉藥過敏,手術前喉頭突然腫脹、支氣管痙攣導致缺氧,一度沒心跳、血壓,經搶救及轉院治療仍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至今無法恢復意識,四肢癱瘓且無法言語,需人全天候照顧灌食。家屬認為院方有醫療疏失,向醫護提告求償2255萬元。

家屬指控,葉女曾在該院做過同樣手術,均僅半身麻醉,主刀的方姓院長手術前沒先告知此次須全麻,還違法使用麻醉藥和肌肉鬆弛劑。發現葉女插管未成功、喉頭腫脹也未緊急應變。

方男稱,先前已替葉女做過3次子宮肌瘤切除手術,此次肌瘤嚴重沾粘才建議全麻,葉女也同意。只要是合格醫師均可執行麻醉,薛姓護士協助麻醉均不違法,葉女可能是對麻醉藥物過敏導致意外。

一審高雄地院法官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葉女疑似是對麻醉藥過敏,院方急救處置並無不當,駁回家屬之訴。

葉女家屬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針對葉女喉頭腫脹、支氣管痙攣害缺氧一事再送鑑定,結果顯示院方急救應變並無不當,判院方不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