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法三讀 擴大一審獨任法官審理範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司法院表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及第376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範圍,同時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罪名,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第一審原則應行合議審判,例外得行獨任審判的範圍,除了簡易、簡式審判程序外,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的案件。

他說,法院受限於合議審判人力,無法有效提升審判量能,不利於其他「相對案情單純、明確,或法律見解已臻明確須妥速審理」案件類型的妥速審結,所以將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擴大,並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的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此外,現行條文有關抗告期間的規定為5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稍嫌過短,本次修法時一併將抗告期間修正為10日,與甫經修正通過的準抗告、回復原狀期間一致,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編輯:蕭博文)1120530